体育法哪年实施?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08月29日起施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被撤销。其职责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承担。 所以应该是从1995年开始实施的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体育运动,是指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增强人的体质、增进健康为目的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开展各项体育运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我国的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必须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关于体育活动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体育锻炼和参加体育竞赛,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从事正常的学习和工作并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类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群众性的体育团体。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以任何方式阻碍体育运动的开展或妨碍运动员比赛,破坏体育运动设施或夺标,对这种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国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称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协调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教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规划,统筹规划、管理全国体育事业;
(二)研究制定全国的体育发展规划;
(三)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全国各系统各行业职工体育、农村体育及残疾人体育的实施; (四)组织实施《奥林匹克意志》,负责与国际奥委会及其他国家奥委会的有关事务,组织协调中国奥运团队的工作,参与拟订有关国际体育规则的解释;
(五)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体育产业政策,培育和规范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六)加强各级各类体育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体育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领导、管理、协调本地区的体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体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有益的体育锻炼。
第三章 学校体育和教育体育 第九条学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健康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良好的锻炼制度,保证学生每天有适当的体育活动时间,指导学生学会健身方法,培养终身体育的意识。
第十条中小学体育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应当按照课程标准的规定执行,教学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体育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程。研究生的体育课程,可根据专业特点以及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 高等学校体育课程的设置和教学内容,应当适应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和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
第四章 社会体育 第十二条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和接受体育教育的基本权利。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有义务完成国家体育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实行公民参加体育锻炼情况和体质状况测定结果公布制度与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