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角阳台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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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分情况讨论,要看开发商规划的时候是不是按阳台计价的,如果不是就不算哦~

2015年8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原被告都是同一小区的业主们,他们因“阳台要不要算产权面积”对簿公堂 据了解,原告于2013年底购买了位于惠州市江北CBD金融贸易区的某楼盘单位,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99.6平方米,但实测房屋面积却比原合同大出4个多平方米。这多出部分面积被开发商用于计算阳台的建筑面积而增加了销售价,因此原告等业主认为该超出约定的面积属于违法、违规且不合理,要求退还多收的房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而被告则辩称,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阳台是应该作为实际面积的。而且,根据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商品房预售计价基础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建[2007]4号)的规定,本案涉案房产属于半封闭阳台,应按一半的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已明示合同面积与权属登记测绘面积存在差异的原因和处理方式,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通知》明确了封闭式阳台和半封闭式阳台的计算标准,但对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如何具体界定未作出明确规定。《通知》出台时间距离原告购房的时间较远,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鉴于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内容没有变更,故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确定阳台是否应计入公摊面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类似案例都以败诉告终! 广东法院就曾就一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原告邓女士2013年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有一条规定:“本合同附图纸二张,为售楼图;预售许可证所列图示二套均为参考图,不作为交房的法定依据……” 去年下半年,邓女士收楼后发现,当初签合同时提供的两版沙盘模型,其中一版的客厅都配有宽大的景观阳台,而在交付给她的房子里却没有景观阳台,仅有一个小窗户,跟另一版沙盘上的客厅截然不同。 为此,她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均未得到满意结果。无奈之下,她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退回其额外支付的房价款近万元。 番禺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展示的沙盘模型,是对将要开发建设的项目的立体效果进行示范性布置,并非交付时或合同约定的房屋状态的真实反映。 由于双方签订合同使用的售楼图中所标注的户型,与沙盘中的户型存在较大差别,并且双方在附件四中特别注明:“本合同附图纸二张,……售楼图仅作为参考,不作为交房的法定依据。” 所以邓小姐以沙盘所示景观阳台位置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为由主张调整房价款的理由不充分,难以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衡茜鹤衡茜鹤优质答主

不算 ( ̄▽ ̄)~ 因为我也不知道到底能不能,所以去查了一下相关资料。 有这么一种说法是这样的 “住宅的户型要方正,不要有缺角或尖角,特别是对于卧室、书房、客厅这些主要的房间更要如此” 而这个所谓的 “方” 的意思是正方形或者长方形。 所以啊,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的话,我觉得阳台肯定就不在 “方” 这个行列里了…

(^~^) 但是! 我还是觉得它应该也算进 “圆” 中了…因为圆形是弧形的嘛…而且,这样不是更方便吗 (๑乛◡乛๑)

←_← 另外呢,就是一般人们都觉得房子缺了个角会怎样怎样的。但实际上吧,我认为这问题并不严重呀╮( ̄▽ ̄)╭ 如果把一个房子想象成一个人的话,那它就是这个人腰上长了一个肉瘤啦~(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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