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订火车票吗?
公司为员工订火车票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作为公司的经营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从上述规定,为员工订火车票没有列入可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中。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的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为员工订火车票应作为财产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