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项目需要招投标吗?
“企业项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规定: 需要明确一点事实,只有部分项目属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而大部分项目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企业项目”是否要进行招标,首先需要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如果属于,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如果不属于,则无需进行招标,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选择承建单位。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定必招项目以外的项目就可以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代替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国务院确定了的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采用邀请招标形式:(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三)拟采用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具有足够数量(不少于5家)的潜在投标人的。同时,《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了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有能力提供设计方案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同时发送招标文件。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企业项目不需要进行招标,但并不代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随心所欲,想怎么建设就怎么建设。《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必须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指出,所有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出具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及有关资格预审文件等材料。无论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上材料,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