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副职能签拟同吗?
首先,对于题主的这个问题,其实答案是否定的。 一般来说,我们常说的“拟同”指的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即公司法人以法定的形式表达出同意的意思;而总经理作为公司管理层人员,是没有权限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的(除了公司特别授权之外)。 如果总经理签署的文件内容涉及到公司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凡事都有例外……
一、经公司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董事/经理无权代理,只要相对人基于合理信任对其身份并无疑问且该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二、经公司同意或追认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进一步补充了以下两种情形: 法人的机关负责人和受托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除非相对人能证明其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该合同对法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应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见,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意思代表的法定主体。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定程序任免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否则可能因无权代表而导致合同无效。对于非经法定程序任职的“假老板”,小心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