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企业免交印花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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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和销售的企业或单位(简称“涉农”企业)还可在原有减征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于2019年11月出台后,对于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征50%的政策;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差额征收的方式,将其中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部分先进行征收,再予以退税。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的“涉农”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了免征增值税外,还能享受到所得税减半的优惠!

纳税人办理货物出口退税时,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出口货物办理免税手续的情况。这些材料的准备和申报过程与之前相比,基本上没有变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单独反映出口免税货物及收入的金额。

同时,还需要注意不能享受免抵退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中规定的免税规定是对应缴税款全免,而非预缴完以后再退还。纳税人在办理货物进出口免税手续的时候应留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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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养殖企业应纳印花税的范围,往往把握不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其中的购销合同,是指买卖、供应、东海、购进等合同,包括作为合同使用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包括各级布件之间签订的无偿调剂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不盈利的社会团体、事业等单位的其他物资调剂合同。因此,动物饲养场之间或饲养场与其它单位之间购买饲料、畜产品等签订的协议以及领取的各种畜产品收购凭证,都应包括在征税的购销合同内。考虑到目前畜牧养殖业规模不大,经济负担能力比较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并商江苏省税务局同意,在计算缴纳以上凭证应纳税额时,可由县市税务机关本着既要照顾当前养殖企业的困难,又要考虑正确执行税法的精神,按购销金额2‰-3‰的幅度确定适用比例,同时允许养殖企业对购买饲料等支出的购销合同,按其适用的比例税率减半贴花,在计算缴纳畜产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时,也不计入“购销金额”。

上述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通知之前,已经按原规定办理,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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