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停产企业折旧怎么提?
首先,关于计提折旧的基数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6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外,其计提折旧的金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对于未处于生产状态的固定资产(即处置前已经停止生产的设备),在计提折旧时,不需要扣除其账面累积的折旧额。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老准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计提折旧的范围和基数为:资产原价减去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后的余额;而新准则将范围限定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即固定资产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剩余的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对在建工程投入的资金成本、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及生产经营结束后转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等是否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的判断空间,进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其次,关于计提折旧的期间性问题。根据新准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但是,下列固定资产应当停止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 (2)以经营性租赁方式承租的固定资产; (3)处于闲置状态而实际利用率不高或尚未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应否计提折旧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该固定资产从性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尽管没有投入使用但毕竟处于企业拥有和控制之下,所以应该计提折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该企业并没有真正利用该项资产,因此不应该计提折旧。笔者认为应该计提折旧,因为对于企业来说,即使某项资产的实际利用率不高或者根本没有使用,只要其存在并产生了效益,就应该计提上年的费用,以作为计算当年利润的基础。另外,新准则也强调了对所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获取均要求企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核算。对于虽未使用但确实具有实物形态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仍应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