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停产企业折旧怎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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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计提折旧的基数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6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外,其计提折旧的金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对于未处于生产状态的固定资产(即处置前已经停止生产的设备),在计提折旧时,不需要扣除其账面累积的折旧额。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老准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计提折旧的范围和基数为:资产原价减去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后的余额;而新准则将范围限定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即固定资产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剩余的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对在建工程投入的资金成本、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及生产经营结束后转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等是否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的判断空间,进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其次,关于计提折旧的期间性问题。根据新准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但是,下列固定资产应当停止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 (2)以经营性租赁方式承租的固定资产; (3)处于闲置状态而实际利用率不高或尚未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应否计提折旧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该固定资产从性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尽管没有投入使用但毕竟处于企业拥有和控制之下,所以应该计提折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该企业并没有真正利用该项资产,因此不应该计提折旧。笔者认为应该计提折旧,因为对于企业来说,即使某项资产的实际利用率不高或者根本没有使用,只要其存在并产生了效益,就应该计提上年的费用,以作为计算当年利润的基础。另外,新准则也强调了对所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获取均要求企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核算。对于虽未使用但确实具有实物形态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仍应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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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停产,通常可以认为是属于法律、经营、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资产提前报废,应作为正常报废处理,应当照提固定资产折旧。但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因发生自然灾害等导致的停产,可以不提折旧。

半停产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33号的规定处理,即: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的折旧达到应当计提折旧的总额。

应当计提折旧的总额,是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预计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折余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由于企业的情况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可以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第30号的规定将该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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