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几个月打掉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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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6年意外怀孕了,当时我和孩子爸爸都还没有打算要小孩,就去了当地县医院打了,具体哪个月份我记不清楚了,反正是5月或者6月份打的,那时候我刚好23岁,孩子爸爸27岁 去医院之前我也纠结了很久,不知道该不该打,后来考虑到年龄太小(其实就大两个月),以后生孩子风险比较大,再加上当时正在上大学,打胎对我身体伤害也比较大,所以决定打了。

因为我们是乡镇医院,不需要什么证明就能打,直接去做了就可以了。手术前需要做各种检查,看是否宫外孕之类的,还要看孕妇心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当时我查出来有点先天性心脏病,不过医生说了不影响生育),如果一切正常就可以安排手术了。

做术前准备的时候,我还问护士大姐,我是第一个打胎的么?她说不是,以前还有几个学生来打过,不过她忘了具体数了。我当时就想,这么多学生打胎,这个医院的医术确实值得让人怀疑啊!

术后第二天我就跟没事人一样去上课了,我同学还问我怎么看起来没什么精神,是不是手术不舒服啊之类的话。其实当时真的挺折磨人的,整个人没有一点力气,头发一天比一天掉的厉害,大概过了40多天吧,我突然觉得肚子疼,以为是打胎没流干净去医院看了,结果不是,是月经来了,量特别少(可能是我以前饮食比较清淡,加上打胎身体受损导致的)。

后来我买了益母草颗粒冲水喝,才慢慢好起来。但是自从这次以后,我的痛经越来越厉害了,几乎每次月经来的第一天都要请假,痛到不能直不起腰,膝盖下面都是淤青(应该是打胎后子宫内膜受损,经血排出不畅引起的)。所以我奉劝各位,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而毁了自己一辈子,你不想生的宝宝,很有可能就是别人的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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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要终止妊娠的孕妇,必须到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施术单位进行常规孕检确诊,确属妊娠者需终止妊娠的,孕妇本人都要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夫妇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管理所在地镇(街、场)计生办核发的终止妊娠证明,经查验、核实有关证件真实、有效,方可安排住院手术。

从B超监测显示,妊娠小于10周之内可以做人流,超过10周就必须要做引产了,引产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怀孕14周内可以做引产的,有如下几项:男女一方患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的。

女方患严重肾脏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胎儿有明显畸形的,经过产前检查确诊的,而且这个胎儿出生后有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婴儿的身体健康,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做引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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