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核销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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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90天未收回,会计上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报送审计,经批准予以核销的,账务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XX客户(减去余额) 2.如果确认无法收回,且金额较大,应当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才能转销。否则,不能直接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补充规定,企业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财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财产的净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二)已提取折旧、摊销而未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

(三)库存商品由于市价下降导致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价值;

(四)以低于成本价格售出而发生的亏损;

(五)其他符合准则规定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事项。 所以,不符合以上所列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列作递延事项,在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其中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在当期营业外支出中体现,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3.《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38号) 第三十三条 下列资产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金融机构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理,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股东可以作为投资收入加以享受,但应缴纳20%的所得税;

(二)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行政处置引起的资产损失,应由原法人代表和经营决策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作为企业损失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责任人予以赔偿,并缴纳20%的所得税;

(三)因国家规划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引起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作为企业正常亏损,允许计算至多三年,经核准后可予以税前扣除,超过三年的部分,准予在个人应税额中抵扣;

(四)因遭受意外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资产重大损失,由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可以计入当期的损失,作为企业偶然性损失,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存款的实际利率,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因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变质等导致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税前扣除;

(六)海关监管货物被盗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其涉案损失可作为企业损失在税前扣除;

(七)经法院裁定执行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八)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收购企业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若发生股权变动,需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批复文件,据此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手续。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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